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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HQ-888系列
    產品名稱
    防爆柜HQ-888系列
    特性簡述
    控制柜外殼采用 Q235,表面噴塑,進線箱、出線箱采用增安型結構,主腔采用隔爆型結 構,主腔內裝有高分斷能力的接觸器,并設有接通顯示信號燈,控制柜采用模塊化設計,各 種回路可以自由組合。
    規格型號
    適用于 IIB 類 T4 組及以下組別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,在交流 50Hz、額定電壓至 380V,主回路額定電流到 400A 的電路中做不頻繁接通與分斷之用,且具有過載和短路保護,裝有接觸器的控制柜還有漏電保護功能。
    HQ888 型系列防爆配電控制柜
    1 范圍
    本標準規定了 HQ888 型系列電氣控制防爆柜(以下簡稱控制柜)的產品分類、基本參數、要求、試 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等內容。 本標準適用于控制柜的設計、制造與檢驗。 控制柜適用于 IIB 類 T4 組及以下組別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,在交流 50Hz、額定電壓至 380V,主 回路額定電流到 400A 的電路中做不頻繁接通與分斷之用,且具有過載和短路保護,裝有漏接觸器的控 制柜還有漏電保護功能。

  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
   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,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    GB 3836.1-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1 部分:設備 通用要求
    GB 3836.2-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2 部分:由隔爆外殼“d”保護的設備
    GB 3836.3-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3 部分:由增安型“e”保護的設備
    GB 12476.1-201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 1 部分:通用要求
    GB 12476.5-201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 5 部分:外殼保護型“tD”
    GB 4208-2008 外殼防護等級(IP 代碼)
    GB/T2900.1 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
    GB/T2900.18 電工術語 低壓電器
    GB/T2900.35 電工術語 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
    GB/T13384-2008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
    GB14048.1-2006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 1 部分:總則
    GB/T14048.2-2008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 2 部分:斷路器
    JB/T6749-1993 廠用防爆照明控制柜
    JB/T3019-1999 戶內、戶外防爆防腐低壓電器
    3 產品分類
    3.1 產品分類
    3.1.1 按用途分:
    a) 照明
    b) 動力
    3.1.2 按使用場所分:
    IIB 類 Ex de IIBT4 Gb /Ex tD A21 IP66 T130°
    3.2 基本參數見表 1


    3.3 型號含義

    4 要求
    4.1 控制柜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到國家指定檢驗單位審批圖樣和文件制造,在取 得檢驗單位發放的“防爆合格證”后方可批量生產。
    4.2 控制柜組成元件(接觸器、熱繼電器、斷路器)的技術指標,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還應符合各 自產品標準的規定。
    4.3 控制柜應在下列條件可靠工作:
    a) 海拔不超過 2000m;
    b) 周圍環境溫度-20℃~+40℃;
    c) 周圍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 95%(+25℃時);
    d) 在含有爆炸性氣體的環境中:ⅡB 類;
    e) 與垂直面的安裝傾斜度不大于 5°;
    f) 在無顯著搖動和沖擊振動的地方;
    g) 在無破壞絕緣的氣體或蒸氣的環境中;
    h) 在無滴水或液體侵入的地方;
    i) 污染等級:3 級;
    j) 安裝類別:Ⅱ類。
    4.4 電氣間隙須符合 GB3836.3-2010 第 4.3 條的規定見表 2

     
    4.5 控制柜電纜引入裝置的夾緊和密封性能應符合 GB3836.1 中 A3 和 GB3836.2-2010 中 C3 條的要求。
    4.6 控制柜應設置 GB3836.1-2000 第 15 章規定的符合內、外接地裝置,并標注(配置)接地標志 ○〨。
    4.7 控制柜的黑色金屬零件除接觸器磁系統的工作表面外,應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,不得有鍍層脫落 現象。
    4.8 控制柜隔爆外殼為 IIB 類平面結構,其結構參數應符合表 4 規定,其加工粗糙度 Ra≤6.3µm。 

    4.9 控制柜外殼材質符合 GB3836.1 第 8 章的規定,并均應承受 1kg/7J 的沖擊強度沖擊試驗。
    4.10 控制柜所有緊固件必須具有防止自行松脫的措施。
    4.11 控制柜外殼顯著處應設置清晰永久的 “EX”標識和 “嚴禁帶電開蓋”警告語。
    4.12 控制柜的銘牌材質應采用耐腐蝕的黃銅或不銹鋼板。
    4.13 控制柜金屬外殼表面的漆層應光亮,不得有流痕、氣泡等缺陷。
    4.14 控制柜各部分的溫升極限值當環境溫度為+40℃時,按鈕在額定工作電流條件下,應符合表 5 的規定。

    4.15 控制柜的介電性能須能承受表 6 規定的工頻耐壓試驗,歷時 1min 無擊穿和閃絡現象。出廠檢驗 為 1S。

    4.16 控制柜的動作機構應靈活可靠,并應有清晰的分斷標志、產品出廠時通電試驗應不少于 3 次。  
    4.17 控制柜的脫扣極限和特性應符合 GB/T14048.2 第 7.2.1.2 條的規定。
    4.18 控制柜的操作性能能力應符合 GB/T14048.2 第 7.2.4.2 條的規定。
    4.19 控制柜的短路分斷能力和短時耐受電流能力應符合 GB/T14048.2 第 7.2.5 條的規定。
    4.20 控制柜的增安外殼的防護能力應符合 GB3836.3 第 4.9 條的規定,防護能力應不低于 IP65。
    4.21 控制柜的隔爆外殼須能承受 10+2S、1.5Mpa 的水壓試驗,試驗以無結構損壞或可能影響隔爆性 能的永久變形為合格。
    4.22 控制柜應承受 GB3836.2-2010 中第 15.1 和 15.2 條規定的內部點燃不傳爆試驗。
    4.23 控制柜彈性材質密封圈應能承受熱穩定性能試驗。

    5 試驗方法
    5.1 一般檢查(第 4.4~4.7、4.10~4.13、7.1、7.2 條)
    按本標準規定進行。
    5.2 防爆性能試驗(第 4.1、4.8、4.22 條)
    按 GB3836.1 第 23 章和 GB3836.2-第 15 章的有關規定進行。
    5.3 引入裝置的夾緊、密封試驗(第 4.6 條)
    按 GB3836.1 中 A3 和 GB3836.2-2010 中 C3 條規定進行。
    5.4 沖擊試驗(第 4.11 條)
    按 GB3836.1-2010 第 26.4.2 的規定進行。
    5.5 溫升試驗(第 4.14 條)
    溫升試驗按 GB14048.1 第 8.3.3.3 的規定進行,溫度測定按 GB3836.1-2010 中第 26.5.1 條的規定 進行。
    5.6 介電性能試驗(第 4.15 條)
    按 GB14048.1 第 8.2.3.4.3 的規定進行。
    5.7 動作性能和操作性能試驗(第 4.16、4.18 條)
    按 GB/T14048.2 第 8.3.3.3 的規定進行。
    5.8 脫扣極限和特性試驗(第 4.17 條)
    按 GB/T14048.2 第 8.3.3.1 的規定進行。
    5.9 短路分斷能力試驗(第 4.19 條)
    按 GB/T14048.2 第 8.3.4 和 8.3.5 條規定進行。
    5.10 短時耐受電流試驗(第 4.19 條)
    按 GB/T14048.2 第 8.3.6 條的規定進行。
    5.11 防護性能試驗(第 4.20 條)
    按 GB4208 的規定進行。
    5.12 水壓試驗(第 4.27 條)
    按 GB3836.2-2010 第 15.1.3.1 條的規定進行。
    5.13 內部點燃不傳爆試驗(第 4.22 條)
    按 GB3836.2 第 15 章有關規定進行。
    5.14 密封圈耐熱耐寒試驗
    按GB3836.1-2010中第26.8和26.9條的規定進行
    6 檢驗規則
    控制柜的檢驗分型式試驗、定期試驗、出廠試驗。
    6.1 型式試驗 Q/HQ888-2020 5
    6.1.1 控制柜在下列情況之一時,進行型式試驗:
    a) 新試制的產品;
    b) 當控制柜的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更改可能影響其性能時;
    c) 不經常生產的產品,已相隔三年以上再次生產時;
    d)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提出進行型式試驗要求時。
    6.1.2 型式試驗項目:
    a) 所有出廠檢驗項目;
    b) 內部點燃不傳爆試驗;
    c) 引入裝置夾緊、密封試驗;
    d) 沖擊試驗;
    e) 溫升試驗;
    f) 脫扣極限和特性試驗;
    g) 短路分斷能力試驗;
    h) 短時耐受電流試驗;
    i) 防護能力試驗;
    j) 密封圈耐熱耐寒試驗
    6.1.3 用作型式試驗的控制柜,必須是結構、材料、制造符合設計要求的正式試制樣品。型式試驗的 所有試驗項目都能通過和承受試驗的被式樣品都合格,才能認為該控制柜的型式試驗合格。如有一臺試 品某項試驗不合格,則可抽取加倍數量對該項進行復試,若仍有一臺不合格,則該批控制柜型式試驗作 不合格論。此時,必須分析原因、采取措施、甚至改進設計、工藝、工裝等重新進行,直至型式試驗合 格。
    6.2 定期試驗
    6.2.1 批量生產的控制柜應定期進行試驗,期限為每隔五年進行一次。
    6.2.2 定期試驗項目:所有型式試驗項目。
    6.2.3 用作定期試驗的控制柜,必須從出廠檢驗合格的成批產品中任意抽取。所有規定的試驗項目都 能通過和所有承受試驗的試品都合格,才能認為定期試驗合格。若試驗中,僅遇一臺一項不合格,允許 對該項目按原抽樣數量加倍進行復試,進行該項復試的樣品全部合格,仍可認為定期試驗合格,否則, 定期試驗不合格。
    6.3 出廠檢驗
    6.3.1 每臺控制柜必須經檢驗合格,并附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才能出廠。
    6.3.2 出廠檢驗項目:
    a) 一般檢查(第 4.4~4.7、4.10~4.13、7.1、7.2 條);
    b) 隔爆參數檢查(4.8 條)
    c) 介電性能試驗(第 4.15 條);
    d) 動作性能和操作性能試驗(第 4.16 條)
    e) 水壓試驗(第 4.21 條)
    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    7.1 標志
    每臺控制柜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包括下列內容的產品銘牌:
    a) 制造廠名稱或商標;
    b) 產品型號、名稱;
    c) 額定工作電壓;
    d) 支路電流;
    e) 總開關電流;
    f) 防爆標志(順序標明“EX”、防爆型式、類別、組別);
    g) 防爆合格證號;
    h) 出廠編號。
    7.2 包裝
    7.2.1 控制柜的包裝須符合 GB/T13384 的規定。
    7.2.2 包裝箱內隨同產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:
    a) 裝箱單;
    b) 產品合格證;
    c) 使用說明書。
    7.2.3 包裝箱的外壁應有明顯、耐久的文字及標志,其內容包括:
    a) 制造廠名稱或商標;
    b) 產品型號及名稱;
    c) 產品數量;
    d) 包裝箱外形尺寸“長×寬×高”及重量;
    e) 收、發貨單位名稱及地址;
    f) “電器”、“小心輕放”、“防潮”、“向上)等字樣或作業標志。
    7.3 運輸、貯存
    7.3.1 控制柜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不得受雨、雪侵襲,產品應放置在空氣流通和相對濕度不大于 95% (+25℃),溫度不高于 40℃,不低于-25℃的倉庫中。
    7.3.2 控制柜存放的周圍環境中,不應含有破壞金屬和其他絕緣的腐蝕性氣體。
    上一個:IIC防爆電氣控制柜下一個:隔爆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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